轉知訊息:農委會公告修正「應實施輸入植物檢疫品目」,並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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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12年5月15日農授防字第1121493606C號書函及5月16日農授防字第1121494228號函(影本如附)辦理。
二、旨揭「應實施輸入植物檢疫品目」依植物防疫檢疫法第13-1條第1項規定訂定之,但符合木材厚度未超過六公厘、經高溫加壓方式膠合或經油漆、染色劑、木焦油或其他防腐處理者,得免施檢疫。餘配合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增列應實施檢疫之林木相關貨品詳如附件登載。
轉知訊息:農委會公告修正「應實施輸入植物檢疫品目」,並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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