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防災):代轉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八日 發文字號:經標二字第091200054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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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本局九十年七月二十六日標檢(九十)二字第2000377號函說明二中[是以無原紙被覆之強化石膏板, 將配合此次標準修訂, 自本(九十)十一月一日起納入應施檢驗商品適用範圍內.]部分之規定停止適用, 並自本(九十一)年十月一日起實施.

說明:
 

1.查旨揭規定實施後本局皆以強化石膏板所屬商品分類號列受理無原紙被覆之強化石膏板(以下簡稱無紙強化石膏板)報驗. 然經檢討, 強化石膏板規定須以專用原紙被覆之, 其所屬之商品分類列與無紙強化石膏板應不相同, 又無紙強化石膏板應屬之商品分類號列尚未經公告為應施檢驗品目, 故以強化石膏板所屬商品分類號列受理無紙強化石膏板報檢驗並不適當, 該部分規定將停止適用. 本局將報請經濟部辦理無紙強化石膏板公告為應施檢驗品目事宜, 嗣完成公告程序後始執行無紙強化石膏板檢驗業務.
 

2.隨函檢附旨揭規定停止適用發布令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