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防災):代轉營建署函 發文日期及文號:91.10.07;營署建管字第09100507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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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關於核發建築之使用執照時, 請依說明二查核防火門之商品檢驗標識.

說明: 一.依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九十一年八月五經標五字第09150019180號函辦理.
 

二.按建築用防火門為經濟部公告應施檢驗品目, 屬列檢範圍之建築用防火門, 需經申標準檢驗局檢驗合格, 並依規定標示; 又依現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七十六條第二項規定, 防火門窗依其防火性能分為甲種防火門窗及乙種防火門窗, 應分別具有一小時以上及三十分鐘以上防火時效. 請於核發建築物使用執照時, 查核其防火門是否於本體標示商品檢驗標識(標識範例如附表一,二), 標識上所示防火性能等級並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規定之防火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