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防災):九十三年八月十三日研商國外試驗機關(構)、學校或團體及產品或使用手冊或未經本部指定之試驗機構是否得據以申請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性能評定報告書事宜會議紀錄。

2169
次閱讀

1.轉登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營署建管字第0932913848號函會議重要結論。
2.防火牆、柱、梁、建築物貫穿部防火材料及室內裝修材料等五試驗項目之國外試驗機關(構)、學校或團體及產品或使用手冊,依上開規定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前,如仍未向本部提出申請並或指定為該項目之性能試驗機構者,屆時該單位所出具之試驗報告、產品或使用手冊不得再據以申請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性能評定報告書。
3.國內尚未經本部指定之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試驗機關(構)、學校或團體及產品或使用手冊者,未於九十三年九月十五日前提出申請者,不得再據以申請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性能評定報告書。
4.有關建築物防火牆申請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之認可,自九十三年九月十五日起,不再受理A尺度之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