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防災):轉知內政部營建署94年2月2日台內營字第0940002471號函:關於未獲指定之國外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性能試驗機構其所出具之試驗報告、產品或使用手冊,得否再據以申請辦理評定�

2369
次閱讀

按經認可之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之有效期限依各申請案之實際狀況規定之,最長以三年為限,並記載於認可通知書。經認可之案件,申請人為延續原認可內容之有效期限,應由原申請人於有效期限終止前三個月內備具申請書、原認可證明文件及性能規格評定書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申請辦理,為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認可申請要點第11點所明文。另依本部93年12月3日台內營字第0930087935號函說明五所載,經查本部截至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業指定七家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性能試驗專業機構,於防火牆、柱樑及建築物貫穿部防火材料及建築物室內裝修材料等五個試驗項目均達二家以上。是自九十三年十二月卅日起,仍未向本部提出申請並獲指定為該項目之性能試驗機構者,該單位所出具之試驗報告、產品或使用手冊不得再據以申請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性能評定報告書。未檢附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性能評定報告書者,自無由申請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