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防災):轉知內政部函:關於未經本部指定之建築防火材料試驗單位及產品或使用手冊,據以申請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性能規格評定書乙案,請 查照轉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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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本部94年6月23日台內營字第09400843011號函檢送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性能試驗機構認可評選委員會第5次會議紀錄辦理。
二、因國外建築防火材料試驗單位,對於國內辦理性能試驗機構指定之相關規定與程序資訊取得與了解不易,及依性能試驗機構指定申請要點提出申請指定時,須依規定檢具執行計畫書及相關證明文件,並應檢附中文譯本及適當摘譯本,準備相關資料需作業時間,且國外之建築防火材料試驗單位於國內大多無代理業務據點,無法協助其辦理相關申請程序與有關事宜,致未能於原規定期限內向本部提出申請並獲指定為性能試驗機構,其所出具之試驗報告、產品或使用手冊提出申請性能評定者,申請期限同意寬限至95年12月31日止。惠請轉知相關機關(構)、學校或團體及產品或使用手冊出版者,儘速辦理申請指定事宜。屆時如仍未經本部指定為性能試驗機構者,其所出具之試驗報告、產品或使用手冊不得再據以申請性能評定報告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