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防災):本中心建請修訂「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認可申請要點第11點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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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營建署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3月23日
發文字號:營署建管字第0980011858號
速別: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無
主旨:有關貴中心建請修訂「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認可申請要點第11點規定」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中心98年2月23日中建安字第0980000565號函。
二、查旨揭要點第8點規定略以:「試驗報告書所載日期應為申請日期往前推算3年內所實施之試驗者,始為有效。其申請認可延續者已依規定辦理追蹤查核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產品已登錄於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國內外最新產品或材料使用手冊者。(二)原認可期限屆滿,重新申請認可延續,原認可內容符合重新申請時之國家標準及本規則規定,而其試驗報告書所載日期為重新申請日往前推算6年內所實施者。(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築機關審查認可者。」故試驗報告書所載日期應為申請日期往前推算3年內所實施之試驗者;僅原認可期限屆滿,申請認可延續已依規定辦理追蹤查核且符合上開要點第8點第2款規定之案件,其試驗報告書所載日期始可為重新申請日往前推算6年內所實施者,並非貴中心所稱試驗報告書得以使用6年之情形。是本案貴中心建議修正延續原認可內容有效期限申請時限之規定,尚非僅修正旨揭要點第11點,亦包含該要點其他相關規定,及建立後續完整追蹤查核等配套制度,是建請再行通盤檢討,研提具體建議送署憑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