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告:公告本中心「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性能規格專業評定機構及指定實驗室一致性會議」會議決議,並自公告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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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告本中心「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性能規格專業評定機構及指定實驗室一致性會議」會議決議,並自公告日起生效。

公告事項:

一、依據

依本中心115年5月27日召開之「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性能規格評定機構及指定實驗室一致性會議」會議決議通過,並經內政部國土署115年7月6日內授國建管字第1150808568號函備查在案。

二、決議

(一) 請各指定實驗機構針對屋頂板試驗報告應呈現完整試體構造,並呈現試體長短向結構及支承,詳細完整進行繪製圖說,禁止使用簡略的折斷線;評定機構審查新案應依上開規定進行試驗報告檢核,評定書之系統構造圖說亦應如實呈現,展延申請案如未能符合上開規定,應請申請人提供實驗室之補充圖說,使得申請展延期限。

(二) 實驗機構對重要試體留樣制度建議如下:

  1. 現場組裝式產品,可分別對試體具代表性的特徵部位取樣留樣,留樣保存時間由實驗室裁量與申請人協議相關費用及設置空間進行留存。
  2. 一體成型產品應提供2組試體,抽樣1組試體進行裁切並依需求再進行留樣保存。

(三) 實驗室應對組裝試體進行全程錄影及重要細節、組成或標示應拍照留存,錄影保存時間為直到此產品完成性能規格評定及認可後,照片建議保留8年。

(四) 試體背膠材料的確認,申請人應提供生產廠商、型號及檢驗之安全物質資料表(MSDS)提供給實驗室及評定機構書面查核資訊。

(五) 有關現場施工品質提升及追蹤查驗部分,建議由申請人提供具有科學量化之查核項目之自主檢查表供評定機構審查,並納入評定書中。後續有關後市場追蹤查驗之執行建議建立二級品管制度,追蹤查驗團隊請施工單位提供自主檢查表之品質查核落實情形,再輔以現場之查驗以收二級品管之效益。

(六) 建議協會可主動提供更符合現場的查驗方式和評定機構進行討論檢討以期建立更良好明確的現場施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