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防災):(轉知)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函-函為本署114年9月2日「研商工廠火災安全管理對策之建築法規修正事宜」會議紀錄討論事項議題二結論1之意見1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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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12日
發文字號:國署建管字第1141215914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函為本署114年9月2日「研商工廠火災安全管理對策之建築法規修正事宜」會議紀錄討論事項議題二結論1之意見1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114年9月25日產永字第11401028870號函。
二、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8條規定:「本法第73條第2項所定有本法第9條建造行為以外……防火區劃……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之規定如下:……二、防火區劃範圍、構造或設備之調整或變更。……」監察院針對敬鵬大火於109年2月21日院台內字第1091930229號函附調查意見(109內調17)囑確實檢討改進1案,有關製程風管涉及防火區劃破壞之議題,因「防火區劃範圍、構造或設備之調整或變更」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本署(前營建署)109年3月23日營署建管字第10900195291號函爰針對破壞防火區劃部分,責成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加強查察,尚非對「製程排氣風管」之管理;又監察院所提檢討辦理情形之審核意見,關於此節,本部110年1月26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100801292號函所載檢討辦理情形:「……是製程管線屬製程設施(備)管理項目之一,依其專業非屬建築管理範疇,爰製程管線不納入建築物公共安全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項目。」並經行政院函轉監察院在案,監察院尚無不同意見。
三、至旨揭會議議題二「排氣風管若與頂樓廢氣處理設備相通者應設置遮斷閥」之規範建議,製程風管與頂樓廢氣處理設備相通之情形,非以貫穿防火區劃為必要,如有貫穿防火區劃之情形,自應依本署109年3月23日營署建管字第10900195291號函揭示建築法規管理,如未貫穿防火區劃,則無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及上開號函之適用,爰是次會議作成該會議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