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告:(公告)內政部函-為落實建築管理,有關申請使用執照應附文件,請依說明配合辦理,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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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3日
發文字號:內授國建管字第1130815872號
速別:普通件
主旨:為落實建築管理,有關申請使用執照應附文件,請依說明配合辦理,請查照。
說明: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85條、第205條及第247條涉有防火區劃貫穿部耐火材料、防火閘門者,考量該構造常位於施工完成面之隱蔽處(如天花板),為落實施工監督, 起造人申請使用執照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認可通知書。
(二)施工紀錄。
(三)竣工照片。
(四)專任工程人員與監造人查核紀錄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