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告:(公告)內政部函-有關本部公告指定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性能規格評定專業機構辦理評定認可時注意事項1案,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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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
發文字號:內授國建管字第1130815774號
主旨:有關本部公告指定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性能規格評定專業機構辦理評定認可時注意事項1案,請查照。
說明:
一、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認可申請要點第3點第3項: 「前項評定專業機構未指定時,應由申請人備具申請書、試驗報告書及下列文件,送請中央主管建築機關邀請專家學者 及相關機關(構)、學校或團體審查並認可之:(一)設立 登記證明文件。(二)申請產品為進口者應檢具申請評定材料之原發明人、出品人或所有權人授權代理證明文件,並應 註明產品之種類、型號、代理時限,責任歸屬等事項,並由所有權人及代理人共同簽章。……………………」係指未指定評定專業機構而由本部受理認可時之應備文件。倘經本部公告指定之評定專業機構所評定,非上述條文適用之列,歷來為求各評定 機構執行一致性,各機構蓋均以此為參考標準進行認可。
二、上開條文所列應檢具「授權代理證明文件」揆其立法意旨, 係為確認所申請產品之取得途徑及使用權利具備合法性,倘於認可通知書產品名稱上列具商標性名稱,於評定認可時應提供有經授權得使用該商標之證明文件,方屬合理,並請列入受理評定認可應備文件之檢核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