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告:(公告)內政部函-有關貴中心檢送「內政部指定本中心辦理『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性能規格評定專業機構(隔音)評定業務一致性原則」1案,既經貴中心與臺灣建築學會(建築性能評定中心)取得一致性決議,本部予以備查(如附件),請查照。

作者:gbm 於 1970年01月01日 1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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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

發文字號:內授國建管字第1130812788號

主旨:有關貴中心檢送「內政部指定本中心辦理『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性能規格評定專業機構(隔音)評定業務一致性原則」1案,既經貴中心與臺灣建築學會(建築性能評定中心)取得一致性決議,本部予以備查(如附件),請查照。

說明:依據本部國土管理署案陳貴中心113年10月11日中建環字第1130007396號函辦理。

一、    依據:

於113年8月23日召開二家之性能評定專業機構及二家指定實驗室評定作業一致性會議討論,並具共識結論。

二、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46條之6第1項第1款第7目認可之表面材(含緩衝材)之材料安全性,依照決議辦理說明如下:

(1)    申請評定案件涉及現場調製施工方法者,應於施工自主檢查表註明配比比例和檢附物質安全資料表,並敘明清楚施工方法和順序,供現場人員確認及檢查。

(2)    以水泥砂漿層作為樓板表面材完成面申請評定者,地板表面材乘載壓力部分須檢附CNS 8076 建築用組件之局部抗壓強度試驗性能符合800 kgf/cm2以上且壓入深度值0.8 mm以下之證明。

(3)    申請產品為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之應施檢驗項目時,應出具相關證明文件。

三、    水泥砂漿配比及材料組成之標示方式,依照決議辦理說明如下:

(1)    申請構造含有水泥砂漿應於申請書及施工自主檢查表註明重量比或容積比。

(2)    申請構造之構成材料除水泥砂漿外皆需註明製造商。

四、    112年CNS 15160國家標準變更後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認可申請處理措施,依照決議辦理說明如下:

(1)    申請延續原認可內容案件,可依新、舊版國家標準,出具原認可案件試驗報告得延續之評估說明,作為評定參考依據。然明道學校財團法人明道大學聲學實驗室於113年7月31日退場,故同意由內政部建築研究所性能實驗中心或國立屏東科技大學綠建材技術服務中心聲學實驗室出具上開評估說明。

(2)    新申請認可案件之隔音性能試驗報告於113年8月30日前向內政部指定之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性能試驗機構提出申請且經該機構受理者,得依舊版國家標準(CNS 15160系列)辦理試驗、評定及認可;上開試驗報告於113年8月30日後受理者,則依新版國家標準(CNS 16211系列)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