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防災):(轉知)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函-有關高層建築施工作法涉及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47條規定疑義1案,復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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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
發文字號:國署建管字第11311343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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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有關高層建築施工作法涉及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47條規定疑義1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新竹市政府113年7月11日府都建字第1130110369號函。
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47條規定:「高層建築物各種配管管材均應以不燃材料製成或包覆,其貫穿防火區劃之施作應符合本編第85條、第85條之1規定。……」上開規定僅規範管材之製成材料性能或措施,規範對象未包含線材。又有關高層建築物防災設備所使用之電線電纜,同編第255條及同規則建築設備編第2條之1分別規定:「高層建築物之防災設備所使用強弱電之電線電纜應採用強電30分鐘、弱電15分鐘以上防火時效之配線方式。」、「電氣設備之管道間應有足夠之空間容納各電氣系統管線。……」至電氣設備之管道間內電纜排列密度或管線間距,建築法規尚無限制。
公告連結:
https://www.nlma.gov.tw/%E6%9C%80%E6%9 ... A5%E7%85%A7%E3%80%8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