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防災):(轉知)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函-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79條之2防火區劃樓地板面積限制疑義1案,請依說明三辦理,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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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5日
發文字號:國署建管字第1131109943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79條之2防火區劃樓地板面積限制疑義1案,請依說明三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潘冀聯合建築師事務所113年6月6日致本署署長信箱電子郵件辦理。
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79條之2規定:「防火構造建築物內之挑空部分、昇降階梯間、安全梯之樓梯間、昇降機道、垂直貫穿樓板之管道間及其他類似部分,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形成區劃分隔。……(第3項)挑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受第一項之限制:一、避難層通達直上層或直下層之挑空、樓梯及其他類似部分,其室內牆面與天花板以耐燃一級材料裝修者。二、連跨樓層數在三層以下,且樓地板面積在1,500平方公尺以下之挑空、樓梯及其他類似部分。……」上開第1項規定之區劃,本署(前營建署)95年2月13日營署建管字第0952902492號函議題二及議題三之決議釋示,略以:挑空直下方樓層如樓地板面積逾1,500平方公尺,應依第79條規定每1,500平方公尺區劃分隔,且挑空區域因考量自動滅火設備之有效性,挑空部分正下方不得計入自動滅火設備之有效範圍。又110年10月21日營署建管字第1100078920號函釋示:「……挑空部分正下方如為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設置放水型撒水頭者,仍得適用第79條第2項規定,免計算其有效範圍樓地板面積之二分之一,不受上開議題三決議後段『挑空部分正下方不得計入自動滅火設備之有效範圍』之限制。」
三、除挑空部分應依本署(前營建署)95年2月13日及110年10月21日前揭函示辦理外,至昇降階梯間、安全梯之樓梯間、昇降機道、垂直貫穿樓板之管道間依上開第79條之2第1項規定之區劃,貫穿之各樓層於區劃範圍內之樓地板面積之和免受第79條第1項每1500平方公尺區劃分隔之限制。
公告連結:https://www.nlma.gov.tw/%E6%9C%80%E6%9 ... A5%E7%85%A7%E3%80%8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