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防災):(轉知)內政部函-有關特別安全梯之排煙室連接二座一般用昇降機,昇降機間各出入口可否免裝設具遮煙性能之防火設備1案,請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

作者:firesafety 於 2024年07月18日 09:30:00
830
次閱讀

內政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5日

發文字號:內授國建管字第1130807961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特別安全梯之排煙室連接二座一般用昇降機,昇降機間各出入口可否免裝設具遮煙性能之防火設備1案,請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復本部國土管理署案陳家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113年6月12日家(113)字第061202號函。

二、按「特別安全梯:自室內經由陽臺或排煙室始得進入之安全梯。」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條第44款所明定,如昇降機道之出入口開向特別安全梯之陽臺或排煙室,該陽臺或排煙室已具排煙功能,故昇降機道出入口或昇降機間出入口裝設之門,得免具同編第79條之2第1項與第2項、第203條及第242條規定之遮煙性能。

公告連結:https://www.nlma.gov.tw/%E6%9C%80%E6%9 ... A5%E7%85%A7%E3%80%8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