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告: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智慧化居住空間展示中心中控室設備更新及線路整理」委託專業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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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113)年度計畫於台灣建築中心-智慧化居住空間展示中心一、二樓進行「智慧化居住空間展示中心中控室設備更新及線路整理」工作,期能將展示中心線路進行全面盤整,並增設不斷電系統、監控型PUD等輔助設備,以利日常管理維護及後續擴充,幫助推廣智慧住宅及智慧建築相關產業。
投標須知
以下各項招標規定內容,由本中心填寫,投標廠商不得填寫或塗改。
一、 本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及其主管機關所訂定之規定。
本標案名稱:「智慧化居住空間展示中心中控室設備更新及線路整理」委託專業服務。
二、 採購標的為:勞務採購。
三、 本採購屬: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
四、 本採購:非共同供應契約。
五、 本採購預算金額:新臺幣壹百玖拾萬元整。
六、 上級機關名稱: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七、 依採購法第75條,受理廠商異議之機關名稱、地址及電話:
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
新北市新店區民權路95號3樓
電話:02-86676111
八、 依採購法第76條及第85條之1,受理廠商申訴(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不適用申訴制度) 或履約爭議調解(無金額限制)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名稱、地址及電話: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
電話:02-87897530
傳真:02-87897514
九、 本採購為:未分批辦理。
十、 招標方式為:限制性招標
公開評選優勝廠商,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委託專業服務辦理
十一、 本採購:不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外國廠商不可參與投標。
十二、 本採購:以統包辦理招標。
十三、本採購:不允許廠商共同投標。
十四、 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本中心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
十五、 本中心以書面答復前條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投標截止期限前1日答復。
十六、 本採購依採購法第33條第3項:不允許廠商於開標前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
十七、本採購依採購法第35條:不允許提出替代方案。
十八、投標文件有效期:自投標時起至開標後宣布決標日止。
十九、廠商應遞送投標文件份數:1式1份。
二十、投標文件使用文字:中文,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二十一、 公開開標案件之開標時間:資格標開標時間為民國113年5月23 日上午10時00分,規格標開標時間於資格標開標後另行通知。
二十二、 公開開標案件之開標地點:
新北市新店區民權路95號3樓
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會議室
二十三、 公開開標案件有權參加開標之每一投標廠商人數:2人。
二十四、 本採購開標採:限制性招標,資格標及規格標一次投標分段開標。
二十五、 開標程序:
(一)審查廠商資格(資格標開標):
- 本中心於投標截止後評選會議前審查標封內廠商證件及其他資料(資格封),資格審查不合格者,規格封請於7日內執領據(加蓋投標印鑑章)領回,逾期由中心留存,且投標廠商不得參與下一階段之評選。
- 投標廠商有下列情形,不得參與下一階段之評選:
(1) 未依規定檢附資格文件或經審查不合格者。
(2) 投標封上未填寫採購標案名稱、廠商名稱、地址或未按規定裝袋、密封者。
(3) 投標廠商或負責人名稱與登記執照不符者。
(4) 廠商企劃書未按規定交付。
(5) 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
(6) 偽造或變造投標文件。
(二)評選(規格標開標):
- 資格審查合格之廠商,出席評選會議簡報並答詢,評選會議日期及時間由本中心另行通知。
- 評選會議開始前,抽籤決定廠商之簡報順序。
- 企劃書簡報,由計畫主持人進行簡報與答詢,廠商僅得就評審小組詢問事項發言。
- 依排定之順序由各投標廠商人員向評審小組簡報及答覆。簡報時間為20分鐘,答詢時間以10分鐘為原則,時間終止前3分鐘按一短鈴,終止時按一長鈴,各評審小組當場就各投標廠商之簡報及答詢進行評分。
- 企劃書由本中心所組成之評選委員會按評審序位權重評比表所列之項目及權重百分比進行評分,評審標準及計分排名方式,詳投標須知補充說明。
二十六、 無押標金之理由為:勞務採購。
二十七、 履約保證金:契約價金之10%。
二十八、 本採購:不訂底價,以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
二十九、 決標原則: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準用最有利標。
三十、 本採購採:非複數決標。
三十一、本採購決標方式為:
(一)
1. 本案為提升採購效率,縮短完工期程,採統包方式辦理,最有利標決標。
2. 決標方式為:其他:固定費用決標。
(二)無法決標時是否得依採購法第55條或第56條規定採行協商措施: 否。
(三)本採購適用採購法:無例外情形。
(四)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如允許依法令免申請核發本項基本資格證明文件之廠商參與投標,一併載明該等廠商免繳驗之證明文件):
1.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
開業建築師、營造業及室內裝修業、電信業者、設備整合相關業者等,上述項目至少符合一項,並有能力統包執行本業務者;所有工程施工皆需領有相關合格證明並依法申請許可。
2. 應附具之證明文件:(證明文件影本一併裝入資格標封內)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如建築物室內裝修業登記證、建築物室內裝修專業人員登記證、公司登記證明文件、設立或營業登記證、工廠登記證、行業登記證、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授權機構核發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技術顧問機構須領有公共工程委員會之技術顧問機構證書;如為非營利之法人團體,須檢附法人登記書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投標廠商於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機關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
3. 廠商納稅證明:
(1) 營業稅繳稅證明者應附文件: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2) 依法免繳納營業稅稅金者應附文件:應繳交申報書影本。
(3) 自然人繳納綜合所得稅證明者: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繳稅證明。
前項第2、3款,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年證明者,得以前1年之納稅證明代之。
(4) 廠商信用證明:
票據交換機構或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1年內無退票紀錄之證明文件,前述證明文件未經出具單位蓋章者無效,塗改者亦同。
(5) 投標廠商聲明書。
(6) 委託代理出席/使用印章授權書。
(五)廠商所提出之資格文件影本,本中心於必要時得通知廠商限期提出正本供查驗,查驗結果如與正本不符,係偽造或變造者,依採購法第50條規定辦理。
不同投標廠商參與投標,不得由同一廠商之人員代表出席開標、評審、評選、決標等會議,如有由同一廠商之人員代表出席情形,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或第7款規定辦理。
投標廠商之標價有高於公告之預算者,為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
本中心辦理採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之規定及行為事實,判斷認定是否有該款情形後處理:
- 投標文件內容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繕寫或備具者。
- 投標標封或通知機關信函號碼連號,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者。
- 廠商地址、電話號碼、傳真機號碼、聯絡人或電子郵件網址相同者。
- 其他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之情形者。
本中心辦理採購,有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開標後有2家以上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致僅餘1家廠商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得依採購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發現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或第50條第1項第7款「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之規定及行為事實,判斷認定是否有各該款情形後處理:
- 投標文件為空白文件、無關文件或標封內空無一物。
- 資格、規格文件未附或不符合規定。
- 標價高於公告之預算。
- 其他疑似刻意造成不合格標之情形。
(六)招標標的之功能、效益、規格、標準、數量或場所等說明及得標廠商應履行之契約責任:詳投標須知補充說明。
(七)投標廠商之標價條件:詳投標須知補充說明。
(八)投標廠商標價幣別:新臺幣。
(九)採購標的涉及智慧財產權者,本中心取得全部權利。
(十)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或協助投標廠商:
- 提供規劃、設計服務之廠商,於依該規劃、設計結果辦理之採購。
- 代擬招標文件之廠商,於依該招標文件辦理之採購。
- 提供審標服務之廠商,於該服務有關之採購。
- 因履行本中心契約而知悉其他廠商無法知悉或應秘密之資訊之廠商,於使用該等資訊有利於該廠商得標之採購。
- 提供專案管理服務之廠商,於該服務有關之採購。
本中心辦理委託設計時,前階段規劃之成果若予公開,為規劃之廠商並無競爭優勢者,該規劃之廠商得參與後階段之設計服務。
(十一)全份招標文件包括:
- 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
- 投標須知。
- 投標須知補充說明。
- 委託專業服務契約書(草案)。
- 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
- 投標廠商聲明書。
- 評審序位權重評比表。
- 授權書
(十二)投標廠商應依規定填妥(不得使用鉛筆)本招標文件所附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並準備企劃書乙式8份(企劃書編排順序請參照權重評比表之評分比重,由高分至低分項目依序編排),連同資格文件、規格文件及招標文件所規定之其他文件,密封後投標。企劃書乙式8份裝入規格封,資格文件及招標文件所規定其他文件則裝入資格封,分別密封後再裝入外封合併裝封。所有內外封套外部皆須書明投標廠商名稱、地址及採購案號或招標標的。廠商所提供之投標、契約及履約文件,建議採雙面列印,以節省紙張,愛惜資源。廠商所送之所有文件經中心收件後概不退還。
(十三)投標文件須於113年5月 21日下午5時前,以郵遞(投標廠商須自行計算送達時間,逾期均不受理)或專人送達至下列收件地點:
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
新北市新店區民權路95號3樓
電話:02-86676111
(十四)領標:
- 現場領標:請於113年5/8起,上班時間(週一至週五09:00~12:00,13:30~18:00)內至本中心服務台【地址:新北市新店區民權路95號3樓】。
- 郵購:請將附回郵信封及限時掛號回件郵票52元(多退少補)及大型回件信封(預先書妥收件人姓名、地址)一併裝封,於領標期限前(以投信郵戳為憑)寄至「23141新北市新店區民權路95號3樓」『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收』(封面須書明購領之標的名稱或案號),否則不予受理,並請自行估計郵遞時間,如延誤投標時效,本中心概不負責。
(十五)本須知未載明之事項,依政府採購相關法令。
(十六)受理廠商檢舉之採購稽核小組連絡電話、傳真及地址與法務部調查局及機關所在地之調查站處(站、組)檢舉電話及信箱:
機關名稱: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
連絡電話: (02)23565495
傳真:(02)23976874
地址:10055台北市徐州路5號
機關名稱:法務部調查局
檢舉電話:(02)29188888
信箱: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
機關名稱:新北市調查處
檢舉電話:02)29628888
信箱: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
法務部廉政署受理檢舉電話:0800-286-586;檢舉信箱: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傳真檢舉專線:(02)2562-1156;電子郵件檢舉信箱:gechief-p@mail.moj.gov.tw;24小時檢舉中心地址: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