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防災):內政部 函-有關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於110年12月7日公告修正「應施檢驗建築用防火門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涉及本部建築新 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之建築用門遮煙性能認可通知 書有效期限1案,請性能規格評定專業機構依說明二辦理 ,並轉知相關單位及廠商配合辦理,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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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政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
發文字號:內授營建管字第1100818908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於110年12月7日公告修正「應施檢驗建築用防火門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涉及本部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之建築用門遮煙性能認可通知書有效期限1案,請性能規格評定專業機構依說明二辦理,並轉知相關單位及廠商配合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110 年12 月7 日經標三字第11030007741號函辦理。
二、卷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110 年12 月7 日經標三字第11030007740號公告修正「應施檢驗建築用防火門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在案,故如取得本部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具建築用門遮煙性能之認可通知書申請人,可檢具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變更換發有效期限至111年6月30日之證書,於111年6月30日前至性能規格評定專業機構申請變更事宜。惟認可有效期限仍應依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認可申請要點第11點規定最長以3年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