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訊息:營建署109年5月18日營署建管字第1090032311號函,溯自110年1月1日起廢止,請查照。

作者:gbm 於 2021年01月13日 10:3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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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據本部109年12月24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090821494號函辦理。

 

2.按上開函檢送本部109年12月4日召開研商「隔音構造核發使用執照之執行事宜」會議紀錄之案由二:浴廁分戶樓板衝擊音隔音構造事宜決議,浴廁主要噪音源是排水管線而非衝擊音,考量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46條之6之立法原意及實際效用,居室上方如為浴廁空間,該浴廁空間之樓板免依規定設置分戶樓板之衝擊音隔音構造,旨揭號函並溯自110年1月1日起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