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告: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函-「應施檢驗外裝壁磚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業經本局於中華民國109年11月9日以經標二字第10920006780號公告訂定,檢送公告影本(含附件)1份,請轉知所屬會員或所轄廠商,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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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1月9日

發文字號:經標二字第10920006781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應施檢驗外裝壁磚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業經本局於中華民國109年11月9日以經標二字第10920006780號公告訂定,檢送公告影本(含附件)1份,請轉知所屬會員或所轄廠商,請查照。

說明: 

一、本局「108年強化瓷磚商品品質推動計畫」及瓷磚商品市場購樣檢測計畫之檢驗結果,「品質項目」檢驗不合格者,幾為「外裝壁磚」,基於公共安全考量,爰將「外裝壁磚」列為應施檢驗商品,並訂定旨揭檢驗規定,對該類商品品質要求進行把關,並保障消費者權益。

二、旨揭檢驗規定之主要內容如下:

(一)檢驗標準:CNS 9737「陶瓷面磚」。

(二)檢驗範圍:

1、依據CNS 9737「陶瓷面磚」適用範圍,檢驗「外裝壁磚」,惟排除下列範圍:

(1)供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與史蹟、文化景觀範圍內建造物或設施之修復或再利用,為利其文化資產價值與原有風貌維持之目的,符合「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規定者。

(2)各邊長超過605 mm、採鎖掛、系統鋼掛或加強性鋼掛等方式進行施工,非以接著鋪貼施工之外裝壁磚。

(3)供室內壁磚或用於檯面門板等用途,厚度低於3 mm之大尺寸薄型裝飾材料。

(三)檢驗方式:驗證登錄模式二(型式試驗模式)+模式七(工廠檢查模式)。

(四)實施日期:110年8月1日。

(五)繫案商品檢驗,不設輸入規定,報驗義務人免憑本局簽發之任何證明文件向海關辦理進口手續,惟應於進入市場(陳列、銷售、安裝或使用)前完成檢驗程序。

三、其餘詳如旨揭相關檢驗規定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