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防災):(轉知)內政部函-關於同一建築基地有數棟樓層數不同之建築物,其中包括高度在50公尺或樓層在16層以上者,地下層或地上一層相連,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43條第2項燃氣設備區劃規定適用疑義1案,復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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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7月10日
發文字號:內授營建管字第1090811849號
速別:普通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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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關於同一建築基地有數棟樓層數不同之建築物,其中包括高度在50公尺或樓層在16層以上者,地下層或地上一層相連,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43條第2項燃氣設備區劃規定適用疑義1案,復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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