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訊息: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以下簡稱本編)第46條之6之樓板衝擊音隔音構造兩項疑義1案,請查照。

作者:gbm 於 2020年06月30日 09: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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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復中華民國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109年5月13日(109)不動產開發全聯字第12797號函。

1.復貴會109年5月13日(109)不動產開發全聯字第12797號函。

2.有關本編第46條之6規定表面材(含緩衝材)於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保固期限疑義1節,按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壹、應記載事項規定:「十七、保固期限及範圍.......結構部分(如:樑柱、樓梯、擋土牆、雜項工作...等)負責保固十五年,固定建材及設備部分(如:門窗、粉刷、地磚...等)負責保固一年......。」然上開所稱「結構部分」係為界定與結構安全相關之主要結構構件之保固期限,與本編第46條之6規範目的不同,考量表面材與緩衝材係與固定建材類似,故其應適用保固1年之範圍。 

3有關樓板衝擊音隔音構造是否列為逐層勘驗項目疑義1節,依據建築法第56條規定:「建築工程中必須勘驗部分,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於核定建築計畫時,指定由承造人會同監造人按時申報後,方得繼續施工,主管建築機關得隨時勘驗之。前項建築工程必須勘驗部分、勘驗項目、勘驗方式、勘驗紀錄保存年限、申報規定及起造人、承造人、監造人應配合事項,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及第58條規定:「建築物在施工中,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隨時加以勘驗......。」相關勘驗項目係由各地方主管建築機關於建築管理自治條例(規則)中定之,故施行樓板衝擊音隔音構造,並不會改變現行勘驗作法,建築工程勘驗時,仍係分別依建築物施工勘驗報告表、建築工程必須勘驗部分申報表所列之檢查項目與查核及監督項目進行。

 4.至於日後裝修若僅更動原有樓板衝擊音隔音構造是否須變更使用執照1節,按建築法第73條規定:「......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但建築物在一定規模以下之使用變更,不再此限。」,又按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8條規定:「......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之規定如下:一、建築物之基礎、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等之變更。......」,故日後裝修如有更動原有樓板衝擊音隔音構造,與原核准使用不合之變更情形,依上開辦法第8點規定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惟地方政府得依上開規定納為一定規模以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情形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