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防災):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函-為有效識別係本局指定試驗室核發之型式試驗報告,就報告首頁內容規定如附件,並自109年4月1日起實施,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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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

發文字號:經標三字第1083000587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為有效識別係本局指定試驗室核發之型式試驗報告,就報告首頁內容規定如附件,並自109年4月1日起實施,請查照。

說明: 

一、有關本局指定試驗室核發之型式試驗報告首頁必要資訊,參考範例如附件,包括經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認證取得本局認可者,TAF logo應標示於明顯處、本局指定試驗室認可編號應標示於頁面上方明顯處以及產品測試之相關資料等。

二、除試驗室名稱、TAF logo、指定試驗室認可編號及報告編號外,其餘資訊得標示於次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