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防災):(轉知)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3條之4於今日(108年11月4日)公告修正施行,凡應辦理綜合檢討建築物經內政部指定評定機構評定後,即可送地方建築主管機關辦理
2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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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
發文字號:台內營字第10808181874號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3條之4於今日(108年11月4日)公告修正施行,凡應辦理綜合檢討建築物經內政部指定評定機構評定後,即可送地方建築主管機關辦理
說明:詳附件。
(安全防災):(轉知)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3條之4於今日(108年11月4日)公告修正施行,凡應辦理綜合檢討建築物經內政部指定評定機構評定後,即可送地方建築主管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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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3條之4於今日(108年11月4日)公告修正施行,凡應辦理綜合檢討建築物經內政部指定評定機構評定後,即可送地方建築主管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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