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防災):「應施檢驗耐燃建材十九項商品五十四品目之檢驗標準版次及相關檢驗規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函

3051
次閱讀

主旨:「應施檢驗耐燃建材十九項商品五十四品目之檢驗標準版次及相關檢驗規定」,業經本局於中華民國98年5月21日以經標二字第09820008110號公告修正,檢送公告影本(含附件)1份,請  查照。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5月21日
發文字號:經標二字第09820008111號

附件:如文

主旨:「應施檢驗耐燃建材十九項商品五十四品目之檢驗標準版次及相關檢驗規定」,業經本局於中華民國98年5月21日以經標二字第09820008110號公告修正,檢送公告影本(含附件)1份,請  查照。

說明:

一、因應旨揭標準版次變更,相關檢驗規定請依所附附件明細表補充規定辦理。 

二、本次修正檢驗規定摘述如下:

    (一)耐燃性試驗法檢驗標準變更:自98年9月1日起至100年8月31日止,依CNS6532或CNS14705檢驗,自100年9月1日起僅依CNS14705檢驗。

    (二)矽酸鈣板刪除b型。

    (三)耐燃合板及防焰合板檢驗項目增列甲醛釋出量。


三、前項耐燃性試驗法檢驗標準變更部分,自98年9月1日起,2年過渡期間,採監視查驗者,自98年9月1日起,於輸入商品報驗申請書或國內產製商品報驗申請書之「報驗義務人特別要求欄位」聲明指定之耐燃性檢驗法。

 

附檔: 經濟部標檢局函-經標二字第09820008111號.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