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防災):內政部書函有關電梯門驗證後兼具有防火及遮煙性能時,可否將其二性能評定案併同一案進行審查評定認可疑義1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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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會函,有關電梯門驗證後兼具有防火及遮煙性能時,可否將其二性能評定案併同一案進行審查評定認可疑義1案,復請查照。

主旨:貴會函,有關電梯門驗證後兼具有防火及遮煙性能時,可否將其二性能評定案併同一案進行審查評定認可疑義1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本部營建署案陳貴會106年5月26日成大研基建字第1060001320號函。

二、按「有關建築用電梯門之『建築用門遮煙性能』評定及試驗,除依貴中心上開函及所提技術諮詢服務建議書辦理外,於進行遮煙性試驗時,其有關溫度、試驗裝置及試體組成等事項,應注意符合CNS15038之規定。」本部營建署105年12月15日營署建管字第1050073182號函已有釋示,合先敘明。

三、又按本部106年5月12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060807190號函:「產品使用於建築物時,如欲證明同時具有本部認可之防火及遮煙性能,應先依前開建築技術規則規定,檢具防火性能、遮煙性能試驗報告或驗證證明等文件,向本部指定性能規格評定專業機構辦理評定後,取得本部核發兼具防火及遮煙性能認可內容之認可通知書,方得證明之。」業函釋在案,有關旨開分屬本部二項不同指定性能評定項目,如欲併於同一性能評定案進行審查評定時,得依上開函釋規定檢討辦理,並於該性能評定報告書分別載明二指定性能評定項目,以符指定公告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