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討會及課程訊息):研討會訊息:原有合法建築物法令宣導說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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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有合法建築物法令宣導說明會
指導單位: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台北市政府建築管理處(邀請中)
主辦單位: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台北市建築師公會
一、主旨:
內政部於84 年公佈「舊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安全設備改善辦法」,針對中華民國七
十三年十一月七日本法修正公布施行前興建完成之建築物,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檢查,
認其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有影響公共安全之虞需改善者,應以書面通知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
人,限期令其依本辦法規定改善,逾期未改善或改善仍不符本辦法規定者,應令其停止使用或改變為
其他依法容許之用途。
前項辦法並於96.5.16 台內營字第0960802764 號令修正「舊有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
改善辦法」為「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並修正為「原有合法建築物防
火避難設施及消防安全設備改善辦法」,辦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或消
防設備不符現行規定者,其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應依該管主管建築機關視其實際情形令其改善項
目之改善期限辦理改善,於改善完竣後併同本法第七十七條第三項之規定申報。」,緣本辦法之規定,
建築物於公共安全檢查申報或逕辦變更使用時,與現行建築或消防法令不符者,應依規定進行改善。
「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今已公布,並將結合即將修正公布實施之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以有效提昇既有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安全水準。為提供建
築從業者了解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法令及政策方向,遂舉辦本場次研討會。
二、研討日期:
98 年12 月30 日(星期三)報名截止:98 年12 月22 日(星期二)
三、地點:大坪林聯合開發大樓15 樓國際會議廳(台北縣新店市北新路三段200 號)
四、研討對象:(限額120 名,另提供指導單位保留名額各15 名、台北市建築師公會名額70 名)
1.各地方縣市消防局、各地方縣市建築管理機關
2.建築師、室內設計師、公共安全檢查人、消防設備師(士)、專業技師、建築相關技術人員等
3.建築物、室內設計、防災設計等相關科系所學生
4.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
五、費 用:免費參加(提供講義、點心)
六、報名方式:
■透過台灣建築中心研討會報名系統統一報名。
完成報名登錄後,若因故需取消報名者,敬請來電告知。
■報名網址為http://www.cabc.org.tw/ClassWeb/ClassIndex.html。
■亦可利用台灣中心網站(http://web.tabc.org.tw/)【研討會報名】進行線上報名作業。
七、研討證明:(僅提供予全程出席者,以實際簽到為準)
■發予參訓證明書乙紙。(請務必於報名網站上勾選需求,恕不另外提供)
(供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技師執行換證積分或營建署建築師執照換證積分)
■公務員終身學習時數認證。
八、議程內容:
1330-1340 主辦單位及貴賓致詞
1340-1410 公共安全檢查申報有關改善項目適用性探討
/內政部營建署建築管理組 楊哲維科長
1410-1500 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安全與消防設備改善辦法原則與架構
/臺灣科技大學建築系 林慶元教授
1500-1510 休息
/台北市建築師公會 楊檔巖理事
1610-1700 台北市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改善推動計畫
/台北市建築管理處使用管理科 洪德豪科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