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建築):有關申請單位辦理「綠建築標章」評定檢附使用執照相關說明如下:

作者:gb 於 2012年06月05日 09: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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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申請單位辦理「綠建築標章」評定檢附使用執照相關說明如下:

依據內政部10131日台內建研字第1010850132號令修正發布之「綠建築標章申請審核認可及使用作業要點」規定。

申請「綠建築標章」之案件應依照前開要點第七條規定檢附各項文件,如案件尚未取得使用執照者,得依前開要點第九點第四項規定,向本中心辦理評定作業,惟必須於評定通過通知函到三個月內檢附使用執照送本中心,方得取得評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