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建築):公告「綠建材通則之放射線試驗要項修正」

作者:gbm 於 2011年09月19日 11: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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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100年9月13日建研環字第1000006488號函辦理。 
(二)、有關申請綠建材標章之建材,是否須進行「放射線試驗」乙節,應以該建材是否含有礦物、鋼鐵、爐灰、石質、陶瓷類等物質為判斷依據,如含有前揭物質則需進行放射線試驗,但若建材主要材料或構件不含前揭物質,且材料組成無放射線之虞者,得採書面聲明方式。
(三)、有關放射線試驗項目之試驗機構,依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建議,應以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認證得辦理「游離輻射」項目之實驗室,包括國立清華大學原子科學技術發展中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及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輻測偵測中心等3實驗室進行檢測;至本部原指定「放射線試驗」項目之錸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桂田技術顧問有限公司,按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輻射防護偵測業務認可證之認可項目,得辦理鋼鐵類建材之「鋼鐵建材輻射偵測」檢測。

(四)、本規定自100年9月19日起公告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