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防災):(公告)內政部函:為落實建築管理,請貴府(局、處、分署、中心)將「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認可通知書」納入申請使用執照應附文件,請查照。

1034
次閱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7日

發文字號:內授國建管字第1130806544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為落實建築管理,請貴府(局、處、分署、中心)將「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認可通知書」納入申請使用執照應附文件,請查照。

說明:

一、考量建築物之材料、技術、工法及設備日新月異,且廣泛應用於建築物之防火區劃,本部前於105年函頒之「強化建築物施工管理作業原則」,已將「建築物運用內政部認可之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者之相關證明文件」納入申請使用執照應附文件,請貴府(局、處、分署、中心)配合辦理。

二、旨揭認可通知書,依構別類別臚列參考如下:

(一)具防火時效之柱、樑、牆壁、樓地板、屋頂、樓梯,非屬建築技術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71條至第74條或木構造建築物設計及施工技術規範第9章列舉之構件。

(二)本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75條及第76條規定之防火設備( 防火門窗及裝設於防火區劃或外牆開口處之撒水幕)。

(三)具遮煙性能之構件。

(四)耐燃一级(不燃材料)、耐燃二級及耐燃三級材料,且非屬本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條第28款至第30款列舉之材料者。

(五)防火閘門

(六)防火區劃貫穿部之耐火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