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告:(公告)內政部函-有關貴中心檢送「內政部指定本中心辦理『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性能規格評定專業機構(隔音)評定業務一致性原則」1案,既經貴中心與臺灣建築學會(建築性能評定中心)取得一致性決議,本部予以備查(如附件),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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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
發文字號:內授營建管字第1120801799號
主旨:有關貴中心檢送「內政部指定本中心辦理『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性能規格評定專業機構(隔音)評定業務一致性原則」1案,既經貴中心與臺灣建築學會(建築性能評定中心)取得一致性決議,本部予以備查(如附件),請查照。
說明: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貴中心112年2月2日中建環字第1126060053號函辦理。
一、 依據:
於111 年11 月24 日召開二家之性能評定專業機構及三家指定實驗室評定
作業一致性會議討論,並具共識結論。
二、 樓板緩衝材為「現場攪拌式工法」(例如:塗料、PU 等)之相關產品,是否
須符合相關標準,依照決議辦理說明如下:
(一)塗料或PU 等現場攪拌式工法之相關產品皆須在試驗報告及性能規格
評定書中載明。
(二)載明內容須包含其攪拌方式、厚度品質之查核方法及乾燥所需之養護
時間,提供現場查核之參考依據。
三、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46 條之6 規定「地板表面材與分戶牆間
應置入軟質填縫材或緩衝材,厚度在零點八公分以上」,故建築現場實際
收邊構造應與認可通知書所載之內容相同,並依性能規格評定書檢附之標
準施工方法施作,依照決議辦理說明如下:
地板表面材下之緩衝材若與分戶牆收邊緩衝材為「一體成形」之構
造,經性能驗證者得以認可通知書核可之工法施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