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防災):內政部函-有關本部指定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性能試驗機構試驗項目:建築用防火電梯門之試驗方法「CNS 11227-2耐火性能試驗法-第2部:升降機乘場門組件」相關措施1案,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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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19日

發文字號:內授營建管字第1110821387號

速別:普通件

主旨:有關本部指定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性能試驗 機構試驗項目:建築用防火電梯門之試驗方法「CNS 11227-2耐火性能試驗法-第2部:升降機乘場門組件」相 關措施1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中華民國電梯協會111年11月1日中升總字第11111033號函辦理。

二、考量旨揭標準於112年1月1日起實施,將面臨國內實驗室燒測量能不足,為助於市場管理及新標準推動之平衡,爰將本案國家標準緩衝期展延至112年12月31日止。

三、緩衝期間本部指定之試驗機構得繼續適用UL10B試驗方法測試,與旨揭國家標準併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