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防災):(公告)「本中心辦理外牆及屋頂版等評定案併附之風雨及耐候試驗報告書檢核原則」,並自公告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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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8日
發文字號:中建安字第1110005476號
附件:無
依據:旨揭原則業經內政部營建署111年7月21日營署建管字第1110051638號函備查在案。
公告事項:有關本中心辦理外牆、屋頂版等評定案,依規定併附之風雨試驗報告書、耐候試驗報告書,檢核原則如下:
一、有關評定書中之風雨試驗報告書、耐候試驗報告書,屬併附之文件非評定審查之文件,僅需確認其主要構件與耐火測報相符。
二、該試驗報告書應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認證之實驗室所出具之試驗報告書並應有TAF認證標記。
三、有關耐候試驗部分:如屬金屬材質者,其材質應與耐火測報一致,測試時間應至少進行24小時以上。
四、有關風雨試驗部分:
(一)耐火性能評定案所提送風雨風洞試驗試體尺度,仍應至少3M×3M,以符合CNS13971、CNS13972及CNS12514-1之試體為全尺度之精神。
(二)測試報告應包含CNS 13971、CNS 13972、CNS 13974之測試,倘有特殊環境考量需求可個案提供CNS 13973動態水密性性能試驗。另測試產品施作方式原則以垂直施作,倘另有特別需求者可個案要求水平施作,另報告應有安裝及測試流程等依前述標準及ISO 17025要求應載明報告書事項及判定,其照片及圖說應一致請實驗室自行確認。
(三)本中心僅為與耐火測試報告主要構材之確認,餘非本評定事項由申請人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