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訊息: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46條之6疑義1案

作者:gbm 於 2020年07月17日 13:4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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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46條之6疑義1案,請查照。

一、復貴會109年6月11日臺區營靖業字第1090600090號函。

二、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46條之6(以下簡稱本條文)第1項第1款第7目、第2款及第3款係屬隔音性能之性能式法規,性能式法規僅須經本部指定之實驗室試驗,評定符合隔音性能者,本部核發之認可通知書,需作為建築師簽證之依據,次按同編第46條之1建築技術用定義之規定,空氣音隔音指標(Rw)、樓板衝擊音指標(Ln,w)及樓板表面材衝擊音降低量指標(△Lw)依相關中華民國國家標準測試,並於實驗室測試之,無須辦理現場檢測。

三、有關本條文第1項第1款第7目及第2款樓板厚度疑義1案,按前開規定:「鋼筋混凝土造樓板厚度在15公分以上或鋼承板式鋼筋混凝土造樓板最大厚度在19公分以上......(七)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表面材(含緩衝材),其樓板表面材衝擊音降低量指標△Lw  在17分貝以上,或取得內政部綠建材標章      之高性能綠建材(隔音性)。」、「鋼筋混凝土造樓板厚度在12公分以上或鋼承板式鋼筋混凝土造樓板最大厚度在16公分以上,其上鋪設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表面    材(含緩衝材),其樓板表面材衝擊音降低量指標△Lw  在20分貝以上,或取得內政部綠建材標章之高性能綠建材(隔音性)」,另按本條文第1項第3款規定,樓板衝擊音隔音指標Ln,w應有58分貝以下之隔音性能,查其立法意旨,因一般15公分厚鋼筋混凝土裸樓板Ln,w為75分貝,樓板衝擊音隔音不佳,增加樓板厚度改善量有限,須於其上加設緩衝材方能有效改善樓板衝擊音,故舉例以國內常見樓板厚度分別規範須至少再降低分貝即可。緩衝材隔音性能越佳者,樓板設計厚度彈性越高,爰不以區分區間方式為之。

四、有關本條文規定表面材(含緩衝材)之保固期限疑義及日後裝修若僅更動原有樓板衝擊音隔音構造是否須變更使用執照1節,本部於109年6月19日台內營字第1090809746號函(如附件)業已明文。

 五、考量國內建築物交屋型態多樣化(成屋、預售屋、毛胚屋等)及部分隔音構造之表面材(含緩衝材)提前舖設易有刮傷瑕疵致消費糾紛等問題,為維護消費者權益,後續還會調整執行細節,訂定相關行政措施,並邀集地方政府開會,以加強政策宣導,爰本部業以109年6月23日台內營字第1090810894號令發布「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46條之6條文施行日期,修正自110年1月1日施行,並發布新聞稿周知大眾且敘明後續不再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