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防災):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六日建築防火材料第一, 二分組(耐燃材料暨防火門窗及防火牆類)第二次會議會議紀錄

3094
次閱讀

1.有關兩面非對稱構造分間牆,申請使用於建築物室內防火牆及管道隔間牆其測試方式可否依防火外牆審核認可原則僅分別對兩面個進行一次防火性能測試方式辦理審查。

決議:考量申請人防火性能測試費用之支出並為符合新修訂之CNS12514對非牆體之測試規定,依CNS12514(89.10.24)進行測試之非對稱分間牆審核認可申請案,其測試試體為A尺度者可簡化其測試程序僅對非對稱構造牆體之兩面分別進行一次耐火性能測試,若其測試試體為B尺度者應對非對稱構造牆體之兩面分別進行二次耐火性能測試。
 

2.有關建築防火材料第一、二分組(耐燃材料暨防火門窗及防火牆類)檢具依國外測試標準進行測試之試驗報告申請審核認可者,得否於國內測試乙案,提請討論。
 

決議:檢具依國外測試標準進行測試之試驗報告申請審核認可者,基於平等互惠原則,除中國國家標準(CNS)尚未建立者、國內測試環境尚未完備或已與我國中國家標準建立相互承認關係者外,對檢具國外測試報告申請審核認可者得要求於國內重新進行測試。
 

3.有關申請人依據通過營建署認可之審核認可通知書,申請以另一產品名稱認可乙案,提請討論。
 

決議:為落實建築防火材料之使用管理,不同意申請人檢具已領有之審核認可通知書,申請以另一產品名稱認可,申請人應檢具另一防火性能試驗報告重新辦理審核認可。
 

4.有關建築物自然通風設備、機械通風設備及空氣調節設備之防火風管構造,其審查標準、及原則,提請討論。
 

決議:建築技術規則相關規定中對自然通風設備、機械通風設備及空氣調節設備之防火風管構造僅要求其構材具有不燃性能,因此申請人僅需證明其風管構材為不燃材料、列舉之鋼、鐵、鋁等材料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不燃材料即可符合風管之基本性能要求;但依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篇第92條規定風管安裝不得損傷建築物防火構造體之防火性能之規定,防火風管仍應具防火性能要求,但因中國國家標準尚未建立風管防火性能測試標準,暫同意依國外相關測試標準進行審查。
 

5.有關建築物電纜槽耐火保護設施,申請審核認可之認定標準、原則及相對應之測試方法提請討論。
 

決議:建築技術規則中對電纜之耐熱絕緣裝置並未有明確之定義及規範,駁回電纜槽耐火保護設施類之防火時效審核認可申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