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防災):有關申請建築物防火材料第二分類:防火牆及防火門(窗)類申請性能規格評定案,其測試方法如未能符合現行CNS12514標準時,認可有效期限審查原則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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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申請建築物防火材料第二分類:防火牆及防火門(窗)類申請性能規格評定案,其測試方法如未能符合現行CNS12514標準時,認可有效期限處理原則乙案,經提本中心建築防火材料審查會第一、二分組(耐燃材料暨防火門窗及防火牆類)第三次會議」決議:「對測試方法未能符合現行標準之防火牆及防火門(窗)類申請性能規格評定案,擬援內政部九十年六月十四日台九十內營字第九○八四○六二號函,所示方式辦理,對於新申請審核認可之建築物防火分間牆其測試方法不符合現行CNS12514(91.08.07)核給有效期限至九十二年八月七日止;經審核認可之建築物防火分間牆其測試方法不符合現行CNS12514規定者,於核准期限屆期重新申請審核認可時,有效期限於九十二年八月七日前即屆滿者,重新核給有效期限至九十二年八月七日止,核准期限於九十二年八月七日後屆滿者,於核准期限屆滿前應依現行CNS12514(91.08.07)測試重新申請審核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