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防災):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一日起,所有檢具英國LPC、美國UL、加拿大ULC或其他經審查委員會指定之國外機構檢驗合格所出具之證明文件或登載於上開機構所出版之使用手冊之防火被覆材,均應依本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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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內政部營建署核可「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性能規格評定專業機構」之評定標準中,規定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一日起,所有檢具英國LPC、美國UL、加拿大ULC或其他經審查委員會指定之國外機構檢驗合格所出具之證明文件或登載於上開機構所出版之使用手冊之防火被覆材,均應依本中心建築物鋼骨構造用防火被覆(含塗料)防火時效性能查核辦法【FRMA-QS-012】於國內進行測試,否則不受理其審查評定申請。
二、關於 貴廠商所申請之鋼柱、梁型式(如H型、中空矩型、中空圓型),一律施作本中心建築物鋼骨構造用防火被覆(含塗料)防火時效性能查核辦法(其相關試驗條件及尺寸詳見【FRMA-QS-012】)中之尺寸,若所申請之鋼柱型式非本辦法中之規格尺寸,僅需將其相關HP/A或W/D轉換成適用於本辦法中鋼梁、鋼柱之對應厚度。
三、關於試驗之試體數,梁與柱須各別施作指示性試驗,一小時、二小時、三小時防火時效各作一支,如鋼梁具一小時、二小時、三小時防火時效,則須施作三支試體。
四、若通作指示性試驗,檢具國外之測試報告,則不須將厚度加乘1.25 倍,若未通過指示性試驗,則須加乘1.25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