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建築):本中心依99年10月14日台內建研字第0990850259號內政部令,修正「綠建材標章申請審核認可及使用作業要點」部分規定

作者:gbm 於 2010年10月19日 19:30:00
3434
次閱讀

 

本中心依99年10月14日台內建研字第0990850259號內政部令,修正「綠建材標章申請審核認可及使用作業要點」部分規定,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本要點第十五點已有規範不定期實施抽查及追蹤改善,爰刪除第二項後段應加具歷年追蹤查核文件辦理性能規格評定書之規定。(修正規定第二點)
二、增列生產廠位於美國、加拿大地區,且該管環境保護主管機關不出具第四點第一項第五款所定證明文件之認定,及該證明文件應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之規定。(修正規定第四點)
三、申請評定之案件採用國外機構做成之試驗報告者,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修正規定第六點)
四、修正重新申請認可延續之試驗報告有效日期規定。(修正規定第七點)
五、申請人於本要點發布實施前已取得本部建築研究所核發之綠建材標章者,申請認可延續時應依第二點所定申請作業程序辦理。(修正規定第十點)
六、本部或評定專業機構得不定期實施抽查並提出報告。(修正規定第十五點)
上開規定期效追朔至99年10月14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