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防災):內政部函-為因應經濟部公告之CNS14705-1「建築材料燃燒熱釋放率試驗法-第1部:圓錐量熱儀法」國家標準勘誤更正後之規定之適用1案,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1469
次閱讀

內政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2月3日

發文字號:台內營字第1090800805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為因應經濟部公告之CNS14705-1「建築材料燃燒熱釋放率試驗法-第1部:圓錐量熱儀法」國家標準勘誤更正後之規定之適用1案,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107 年7 月6 日經標一字第10710010450號公告、本部108年6月3日台內營字第10808090421號函及本部108年12月13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080821954號函有關「內政部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性能試驗機構認可評選委員會」會議紀錄玖、附帶決議二辦理。

二、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107年7月6日公告勘誤表,更正CNS14705-1國家標準,涉及(耐燃1級)複合材料之試驗部分,雖仍有CNS 15694可供適用,惟其試驗結果尚無判定方法,經本部108年11月28日召開「內政部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性能試驗機構認可評選委員會」研商決議:CNS 15694之判定方法,仍沿用原CNS 6532所規定之基材試驗判定。

三、經濟部公告之CNS14705-1「建築材料燃燒熱釋放率試驗法-第1部:圓錐量熱儀法」國家標準勘誤更正後之規定,其評定(判定)基準沿用原CNS 6532所規定之基材試驗判定,並自即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