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防災):本中心公告-公告申請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第四分組「防火閘門」性能規格評定原則,並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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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k File                                                                      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

發文字號:中建安字第1082060276號

主旨:公告申請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第四分組「防火閘門」性能規格評定原則,並即日起生效。

依據:依本中心108年2月26日召開之「108年度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性能規格評定第四分組委員會」會議決議通過,並經內政部營建署108年3月18日營署建管字第1080018401號函備查在案。

公告事項:
一、 本中心經內政部指定評定之防火閘門係參考國家標準CNS15816-1「空調系統防火閘門耐火試驗法-第1部:試驗方法」(公布日期104.09.09)據以評定適用建築物空調系統防火閘門。
二、 有關空調系統防火閘門有實際情形與國家標準試驗法CNS有應用需求者,應依以下原則申請個案技術諮詢以為評定之依據。另倘有涉通案認定者,經個案技術諮詢後應報第四分組委員會決議辦理。
(一) 閘門有大尺寸或多模組型式者,應就實驗室可測試之單組防火閘門進行國家標準試驗法CNS測試及其他性能佐證文件(由個案技術諮詢委員會認定。例如國外試驗報告書、指示性試驗或相關評估測試報告書等相關證明文件),提個案技術諮詢以為評定之依據。
(二) 採用電動驅動器啟動閘門葉片關閉者,仍應符合CNS15816-1之6.3及CNS15816-4感熱釋放裝置有關感熱之釋放機制,併提出相關該機制之動作說明等相關證明文件,提個案技術諮詢以為評定之依據。
(三) 倘試驗項目有內政部指定之性能試驗機構證明有其試驗困難或無法測試,屬未達二家或達二家未滿一年者,得參考「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認可申請要點」第六點第1項,提出具有相當於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推動之中華民國實驗室認證體系(TAF)水準或檢具試驗報告書,提個案技術諮詢以為評定之參考。
(四) 其他實務建築工程有相關使用應用需求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