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起與目的 「耐震標章」係藉由客觀的第三者(Third Party)以獨立公正的立場,針對建築物設計與施工品質進行一系列的察證。旨在協助起造人、監造人、或承造人建造品質優良的建築物,以提升國內建築工程品質與居住安全,保障民眾購屋權益。
「財團法人臺灣建築中心」為政府與民間公會團體損助成立的機構,基於公私部門之橋樑,為購屋者把關,特自即日起受理推動「耐震標章」認證制度執行畫與諮詢服務之申請。執行期間民國92年 起至今。申請內容耐震標章之察證流程,分成設計與施工二階段:耐震設計標章
針對規劃設計符合結構安全設計及施工合理性之新建建築物經審查通過後頒發「耐震設計標章」證書。耐震標章
針對已獲頒「耐震設計標章」證書之新建建築物進行施工察證,察證通過後頒發「耐震標章」獎章及證書。諮詢服務
由本中心提供申請人針對申請耐震標章之相關事項諮詢服務,並協助各項申請表格之填寫,幫助標章申請人能在最充份的準備下接受察證作業,進而達到在最短時間內完成耐震標章之申請。
※前述察證作業之應備文件、作業流程、相關收費標準等相關規定詳見「耐震標章作業辦法」。申請資格執行案目前僅限於鋼骨、RC與SRC等三種型式之建築工程。申請人應為申請案之關係人;如起造人、監造人、承造人或土地所有權人。檢具文件耐震設計標章:檢具「耐震設計標章申請文件」。耐震標章:檢具「耐震標章申請文件」。申請須知申請人必須「耐震標章作業辦法」規定檢附必要文件提出申請,否則不予受理,相關申請表格請向財團法人臺建築中心洽領。凡經初審認為所送之申請文件不完備,尚須補充其他文件或資料時,申請人應於規定時間內補齊,否則不予受理。耐震標章施工書類審查通過及耐震標章認證通過後,皆需函送建造執照影本備查。「耐震設計標章」與「耐震標章」應同時辦理申請,並繳交申請書與契約書。耐震設計標章審查時機大致上與結構外審同步,應於結構外審最後1次前完成耐震設計審查。耐震標章施工書類審查會議,應於結構工程施工前(含連續壁之壁樁工程前)辦理審查。察證單位為察證作業而辦理現場勘察或察證時,申請人應配合辦理。凡經察證作業通過獲頒標章者,應於執行單位宣傳推廣「耐震標章」認證制度時,提供必要之協助。其它申請須知事項未載列者,依「耐震標章」認證制度相關作業辦法及規定辦理。起造人另行編列特別監督費用。執行單位通訊處單位名稱:「財團法人臺灣建築中心」地 址:新北市新店區民權路95號3樓承辦人員:林沛采 工程師電 話:(02)86676111轉119傳 真:(02)86676397網 址:http://www.tabc.org.tw聯絡信箱:bing@tabc.org.tw
宗旨 為鼓勵建築物所有人及起造人、承造人、監造人三方對建築物耐震性能品質之重視,及居住人生命財產的尊重,特推動「耐震標章」,經由建築工程之規劃設計、施工管理各階段的現場察證核實後發給標章,以明示建築物在建造過程中各階段皆符合預定計畫與規範,並已確實執行的耐震工程之要求,期確保購屋者與住戶權益。
申請要件申請人應為申請案之關係人;如起造人、監造人、承造人或土地所有權人。本標章分為設計及施工二階段,需同時申請,申請人通過設計階段耐震設計標章後,後續若未辦理施工階段耐震標章審查,申請人需函文終止,察證單位將函覆並於相關資訊平台上公告在案。執行期間民國92年起至今。應檢附文件設計階段耐震設計標章申請書及權利義務約定書等申請文件。申請人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或其他足以證明合法設立之文件),如依法免登記者得免附。申請人如係 土地所有權人個人,應附土地登記謄本及戶籍謄本(或身分證影本)。結構設計圖說(請照圖)、結構計算書、建築設計圖說、地質鑽探報告(可於會議前一週提供)。結構審查合格證明文件。(如經結構外審、隔震消能審查等可檢附相關合格證明)其他證明文件;如隔震消能設備證明文件等。施工階段耐震標章申請書及權利義務約定書等申請文件。申請人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或其他足以證明合法設立之文件),如依法免登記者或申請個案已領有耐震標章(設計)者得免附。申請人如係土地所有權人個人,應附土地登記謄本及戶籍謄本(或身分證影本)。建照執照影本(請於耐震標章施工書類審查通過及耐震標章審查通過後兩階段提送)。施工書類審查相關計畫書(可於會議前一週提供):
a. 施工計畫書(含品質計畫)
b. 特別監督計畫書
特別監督計畫書應包含『特別監督與業主契約書』影本(起造人另行編列特別監督費用)、『第三者銲道契約書』影本等。作業流程
作業流程:圖一
作業流程:圖二費用1. 耐震設計標章
耐震設計標章申請費用=基本費用+審查費用;審查費用以總樓地板為計算基礎,總樓地板面積以500平方公尺為一基本單位,每逾一基本單位收取新臺幣五千元。總計每案申請費上限為66萬元整。申請費用計算方式如表一。
表一、耐震設計標章申請費用計算表費用別結構外審個案隔震消能設計審查個案一般個案基本費用70,00070,00080,000審查費用〔(總樓地板面積-500)÷500〕×5,000上限費用660,000耐震設計標章申請時,申請人另須繳附中文證書製作費:新臺幣1,000元2. 耐震標章
耐震標章申請費用=基本費用+察證費用;審查費用以單層樓地板為計算基礎,單層樓地板面積以500平方公尺為一基本單位,每逾一基本單位收取新臺幣五千元。察證費用係按申請個案實際現場察證次數計費(詳如表二),每案基本費上限及單次察證費用詳如表三。(單層面積係以申請案基地內各棟同一樓層之樓地板面積總合計算,如因各層樓地板面積不同時,得以各層總合取平均值計算之。)
表二、現場施工察證頻率計畫表察證小組\個案規模層樓地板面積≦1,500M21,500M2<單層樓地板面積≦4,500M2單層樓地板面積>4,500M2大底1次1次1次地下結構體各層1次/層1次/層1次/層一樓版1次/層1次/層1次/層二樓版1次/層1次/層1次/層地上結構體各層1次/3層2次/5層1次/2層屋頂版1次/層1次/層1次/層屋頂版至使用執照申請前不定期不定期不定期表三、耐震標章申請費用計算表費用別層樓地板面積≦1,500M21,500M2<單層樓地板面積≦4,500M2單層樓地板面積>4,500M2基本費用60,00070,00080,000〔(單層樓地板面積-500)÷500〕×5,000上限費用70,000110,000200,000單次察證費用30,000耐震標章申請時,申請人另須繳附中文標章、證書製作費:新臺幣10,000元3. 變更設計審查
耐震設計標章、耐震標章申請過程,因結構變更設計須額外辦理會議審查者,審查費用每次收取新臺幣36,000元。標章使用使用期限應於合約有效期內,依規定使用之。耐震標章包含設計與施工兩階段,通過施工階段之標章審查乃是耐震標章的必要條件。申請人如為起造人(包括建商及可銷售該建築物之所有權人)於取得設計階段耐震設計標章後可於銷售海報上標示,但建議應於銷售合約中註記:「本工程完工後應取得『耐震標章』,如有違反則買方可要求退屋並取回所有已繳納之款項,賣方不得異議。」申請人使用標章,應依核定頒給之圖樣、顏色,不得變形或加註字樣。但得依比例放大或縮小,外圍下方得加印標章字號。施工中的建築物,可將標章及證書懸掛於工地明顯處所。完工的建築物,可將標章及證書懸掛於本標的物出入口外牆面或出入口門廳明顯位置。其他有關標章之使用應依耐震標章契約書內規定使用。
目的為鼓勵建築物所有人及起、承、監造三方對建築物耐震性及居住人生命財產的尊重,茲推動「耐震標章」特別明確起、承、監造三方在建築物規劃設計、施工階段的責任與要求,由申請人主動向建築中心提出申請,並經過各階段的察證核實後,乃發給標章以證明建築物在規劃設計與施工階段皆符合預定計畫確實執行。範圍建築工程自規劃設計、興建至完工之結構體耐震性能的察證。標章的發給分為二階段:耐震設計標章。耐震標章。定義耐震標章
在符合耐震設計的法規,並藉由隔震消能等相關的設計、或採用新工法、新技術、設備等,以有效降低地震對建築物及居住人的生命財產安全之危害,降低社會成本的支出。耐震建築標章的選用,應能考量下列特點:擬訂「耐震標章特別監督計畫」,在經濟與安全的考量下,對建築物的耐震規劃設計、施工階段可能的影響做通盤的檢討與考量。採用適當的隔震消能措施或機制,減低地震對建築物及人員舒適性的影響。減低裝飾性構件因地震破壞對建築物及人員安全的危害。規劃設計能檢討施工性,尤其是耐震考量的重點能經過察證檢核改善施工性不佳的構件設計。施工階段經由第三者的察證,確認施工符合規定品質要項要求。察證
由察證機構(臺灣建築中心)組成察證小組成員針對申請人所提供之設計階段文件執行確認與核對,並對施工現場與相關品質紀錄、計畫書、圖說文件等一致性的證實與確認作業。特別監督依耐震法規之規定,除一般規定之監造程序外,當符合執行專業結構設計審查所列之施工作業項目時,起造人應增加聘雇一位以上之特別監督人,來執行特別監督工作(起造人需另行編列特別監督費用且單獨簽訂特別監督契約書,並於提出耐震標章申請時檢附供察證機構確認之)。有關執行建築物結構專業工程部分之特別監督得由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執業結構技師、執業土木技師或開業建築師辦理並應組成團隊執行特別監督事宜,特別監督人應具3 年以上建築結構工程工地品管經驗,且具有結構專業資格。(有關特別監督之規定詳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第7章及附錄A耐震工程品管規定)前項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之登記營業範圍應包括結構工程之工程技術事項。(依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第4條規定)特別監督人力係依據同時施作之樓地板面積計算,同時施作之樓地板面積超過 1100m2 未達 1650 m2 得配置一位駐地特別監督人加一位駐地品管工程師,實際特別監督人力需配合施工計畫進度、特別監督計畫進度及分區施工面積來規劃與調整之。特定工程
係指完成該項工程即必須進行中間檢查合格後,才得繼續其後續工程之工程。權責耐震標章申請:
由申請人檢附規定資料後向察證機構(臺灣建築中心)提出申請。耐震標章察證:書類文件審查:收件單位審查文件是否齊備。實施察證:察證機構(臺灣建築中心)組成之察證小組實施之。作業流程耐震設計標章審查作業流程圖。耐震標章審查作業流程圖。申請個案應同時繳交『耐震設計標章』與『耐震標章』申請費用、申請書及權利義務約定書等文件進行辦理。作業內容設計階段察證作業流程與要點:
由申請人提出申請,提供耐震結構、建築等相關審查資料由察證小組(耐震標章委員會)召開審查會議,通過發給「耐震設計標章」。申請人注意事項:申請人於提出申請時應備妥申請書及相關圖說、計劃書,始受理申請。申請人收到察證機構所發出之駁回通知時,可參酌駁回原因重新準備資料提出申請。經察證小組接受申請文件審查後,經評估可部分變更設計後准予發證時,申請人可考量變更之需求與建築規劃的原則後,選擇是否接受建議之變更設計。察證機構注意事項:察證機構於受理申請時,應針對申請人之申請文件作書類審查,確認提送資料與申請要求文件相符,始進行設計察證。如申請人於書類審查階段即未符合要求,即應通知申請人重新準備文件或撤回申請。察證機構於申請人書類審查通過開始執行察證前,應與申請人簽訂與確認耐震標章權利義務約定書。所有察證小組成員之察證結果與建議,應由察證機構統一作成通知。施工階段察證作業流程與要點:
由申請人提出申請,並繳納建造執照影本,經受理後實施第三者察證(特別監督制度);第三者依工程進度實施察證,於工程結構體至屋突完成後辦理結案會議,通過再發給「耐震標章」。申請人注意事項:申請人須先完成「耐震設計標章」始能完備申請文件。施工中如有設計變更,除於施工階段察證主動提出並接受察證外,於完工察證階段需附上相關文件以接受察證小組進行再一次核對設計變更不影響「耐震設計標章」的原則。察證機構注意事項:察證機構委派察證小組實施察證,確認所申請之建築物工程施工是否符合建築法規相關規定,並作成合格報告之紀錄。施工察證是用來察證施工中的建築物是否符合建築法規及原定耐震計畫的過程,未免影響申請人之施工進度,被指派之察證人員應按指定時間準時實施察證。施工察證係在特定工程完成階段,對已經施工完成的部分進行察證的作業,實施察證的基本要點如下:
(a)基本檢查:
從外部利用目視或是尺寸測定等,並以非破壞性檢查為原則,在可檢查之範圍內進行察證。
(b)核對圖說、表單紀錄:
藉由目視、尺寸測定等方式參照設計圖說及施工計畫等,察證施工是否符合圖說,施工計畫書及品質管制計畫是否確實執行,與現場相符。
(c)與圖說不符時之處理
當施工與建造執照及施工圖不符合的部分時,其變更內容除符合法令所規定之輕微變更外,需依據設計變更相關的確認程序及結果,就變更部位再作察證。
(d)檢查結果之處理
檢查結果如合於法令與施工計畫規定,則由察證機構發給察證合格報告,可進行後續工程;如檢查不合格,則應做改善後再申請檢查。標章使用與保管:申請人經與建築中心簽定標章申請,並完成標章審核可獲得第一階段之「耐震設計標章」。耐震標章包含設計與施工兩階段,通過施工階段之標章審查乃是耐震標章的必要條件。申請人如為起造人(包括建商及可銷售該建築物之所有權人)於取得設計階段耐震標章後可於銷售海報上標示,但建議應於銷售合約中註記:「本工程完工後應取得『耐震標章』,如有違反則買方可要求退屋並取回所有已繳納之款項,賣方不得異議。」標章的保管:
(a)施工中的建築物,可將合格證明書懸掛於工地明顯處所。
(b)取得耐震標章之標的物,應將標章懸掛於本標的物出入口外牆面明顯位置。
(c)取得耐震標章之標的物,可將標章證書懸掛於委託人辦公室或本標的物出入口門廳之明顯位置。
(d)以不實廣告,宣傳耐震設計標章與耐震標章所表揚之內容者,本中心有權終止契約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