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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info 於 2018年11月29日 10:55:05 (8064 次閱讀)

章節修正前修正後一、特別監督人資格與關係說明 特別監督人須為有資格執行該項特別施工作業之結構專業技師。(1)依耐震法規之規定,除一般規定之監造程序外,當符合執行專業結構設計審查所列之施工作業項目時,起造人應增加聘雇一位以上之特別監督人,來執行特別監督工作(起造人需另行編列特別監督費用且單獨簽訂特別監督契約書,並於提出耐震標章申請時檢附供察證機構確認之)。(2)有關執行建築物結構專業工程部分之特別監督得由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執業結構技師、執業土木技師或開業建築師辦理並應組成團隊執行特別監督事宜,團隊成員應具5年以上工地經驗且一位以上具有結構專業資格。(有關特別監督之規定詳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第7章及附錄A耐震工程品管規定)前項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之登記營業範圍應包括結構工程之工程技術事項。(依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第4條規定)(3)結構專業工程長期派駐於工地現場之特別監督團隊應包含:(a) 上述(2)說明資格之結構專業者(至少1位)。(b)數位專業工程師,請依據施工規模與進度表內容,適時做人力之配置。(c)以上特別監督團隊至少需有1位符合品管證照資格。(d) 特別監督駐地結構專業人員請假期間應有代理人,且代理人需由同等結構專業資格之人員擔任。 特別監督人須為有資格執行該項特別監督作業之結構專業人員。(1 依耐震法規之規定,除一般規定之監造程序外,當符合執行專業結構設計審查所列之施工作業項目時,起造人應增加聘雇一位以上之特別監督人,來執行特別監督工作(起造人需另行編列特別監督費用且單獨簽訂特別監督契約書,並於提出耐震標章申請時檢附供察證機構確認之)。(2)有關執行建築物結構專業工程部分之特別監督得由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執業結構技師、執業土木技師或開業建築師辦理並應組成團隊執行特別監督事宜,特別監督人應具建築結構相關經驗5年以上(含工地經驗3年),且具有結構專業資格。(有關特別監督之規定詳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第7章及附錄A耐震工程品管規定)前項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之登記營業範圍應包括結構工程之工程技術事項。(依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第4條規定)(3) 結構專業工程長期派駐於工地現場之特別監督團隊應包含:(a)上述(2)說明資格之結構專業者(至少1位)。(b)數位專業工程師,請依據施工規模與進度表內容,適時做人力之配置。(c)以上特別監督團隊至少需有1位符合品管證照資格。(d)特別監督駐地結構專業人員請假期間應有代理人,且代理人需由同等結構專業資格之人員擔任。(4)若單一申請案件之單層樓地板面積合計在800平方公尺(含)以下時,特別監督執行規定如下:(a)特別監督人可彈性駐地,但於連續性監督項目施工期間及週期性監督項目查驗時,須在場執行監督工作。(b)另特別監督人同時執行耐震標章監督案件不得超過2案,且單層樓地板面積合計不得大於1,500平方公尺。 


作者 info 於 2018年11月01日 12:20:07 (1627 次閱讀)

申請文件更新『107年11月版』(詳文件下載)


作者 info 於 2018年08月23日 12:38:20 (1625 次閱讀)

1.申請文件清單修正:(1)耐震設計標章申請權利義務約定書需附估價單。
(2)耐震標章申請權利義務約定書需附耐震標章特別監督制度說明。2.耐震標章申請書修正:施工廠商與承包廠商統一修正為『施工單位』。3.耐震設計標章申請權利義務約定書修正:(1)新增修正第五條。(2)耐震設計標章申請權利義務約定書用印需附上附件(估價單)。4.耐震標章申請權利義務約定書修正:(1)新增修正第四條、第五條。(2)耐震標章申請權利義務約定書用印需附上附件(耐震標章特別監督制度說明)。


作者 info 於 2018年08月07日 18:39:22 (1786 次閱讀)

耐震設計標章申請權利義務書修正內容:新增第五條、第六條。耐震設計標章申請權利義務書用印需附上附件(耐震標章特別監督制度說明)。耐震標章申請權利義務書修正內容:新增第四條、第五條。耐震標章申請權利義務書用印需附上附件(耐震標章特別監督制度說明)。 


作者 info 於 2018年08月03日 13:52:02 (2665 次閱讀)

耐震標章特別監督制度說明修正內容:第1頁新增:特別監督駐地結構專業人員請假期間應有代理人,且代理人需由同等結構專業資格之人員擔任。特別監督委任契約之付款方式,應以第三方信託付款方式辦理(如信託公司、銀行或具有信託資格之建經公司等),以確保特別監督人之公正性,若能證明付款方能確保特別監督人得公正行使其義務(付款方非施工單位或其關係企業者)得免採信託方式付款。』;另需於特別監督計畫書中委任契約內說明。第8頁新增:3.4特別監督之施工作業項目:三、審核承包商所提之結構工程施工詳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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