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特別監督人須為有資格執行該項特別監督作業之結構專業人員。
(1 依耐震法規之規定,除一般規定之監造程序外,當符合執行專業結構設計審查所列之施工作業項目時,起造人應增加聘雇一位以上之特別監督人,來執行特別監督工作(起造人需另行編列特別監督費用且單獨簽訂特別監督契約書,並於提出耐震標章申請時檢附供察證機構確認之)。 (2)有關執行建築物結構專業工程部分之特別監督得由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執業結構技師、執業土木技師或開業建築師辦理並應組成團隊執行特別監督事宜,特別監督人應具建築結構相關經驗5年以上(含工地經驗3年),且具有結構專業資格。(有關特別監督之規定詳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第7章及附錄A耐震工程品管規定)前項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之登記營業範圍應包括結構工程之工程技術事項。(依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第4條規定) (3) 結構專業工程長期派駐於工地現場之特別監督團隊應包含: (a)上述(2)說明資格之結構專業者(至少1位)。 (b)數位專業工程師,請依據施工規模與進度表內容,適時做人力之配置。 (c)以上特別監督團隊至少需有1位符合品管證照資格。 (d)特別監督駐地結構專業人員請假期間應有代理人,且代理人需由同等結構專業資格之人員擔任。 (4)若單一申請案件之單層樓地板面積合計在800平方公尺(含)以下時,特別監督執行規定如下: (a)特別監督人可彈性駐地,但於連續性監督項目施工期間及週期性監督項目查驗時,須在場執行監督工作。 (b)另特別監督人同時執行耐震標章監督案件不得超過2案,且單層樓地板面積合計不得大於1,500平方公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