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訊息 : 執行辦法
宗旨
為鼓勵建築物所有人及起造人、承造人、監造人三方對建築物耐震性能品質之重視,及居住人生命財產的尊重,特推動「耐震標章」,經由建築工程之規劃設計、施工管理各階段的現場察證核實後發給標章,以明示建築物在建造過程中各階段皆符合預定計畫與規範,並已確實執行的耐震工程之要求,期確保購屋者與住戶權益。申請要件
- 建造執照。(如以預審方式送件,得以相關證明文件證實申請個案已辦理建照請領相關作業,俟取得建照後補齊。)
- 申請人應為申請案之關係人;如起造人、監造人、承造人或土地所有權人。
- 本標章分為設計及施工二階段申請,申請人通過設計階段耐震標章核發後,最遲必須在申報開工後三個月內申請施工階段耐震標章,否則視同違約。
執行期間
民國92年起至今。應檢附文件
- 設計階段
- 耐震設計標章察證申請書。
- 申請人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或其他足以證明合法設立之文件),如依法免登記者得免附。申請人如係 土地所有權人個人,應附土地登記謄本及戶籍謄本(或身分證影本)。
- 建照執照影本(如以預審方式送件,得以相關證明文件證實申請個案已辦理建照請領相關作業,俟取得建照後補齊)。
- 設計內容說明書。
- 耐震建築計畫書。
- 設計圖(請照圖)、結構計算書、地質鑽探報告。
- 結構審查合格證明文件。(如經結構外審、隔震消能審查等可檢附相關合格證明,以簡化察證程序)
- 其他證明文件;如隔震消能設備證明文件等。
- 施工階段
- 耐震標章察證申請書。
- 申請人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或其他足以證明合法設立之文件),如依法免登記者或申請個案已領有耐震標章(設計)者得免附。申請人如係土地所有權人個人,應附土地登記謄本及戶籍謄本(或身分證影本)。
- 承造人及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營造廠登記證影本。
- 監造人執業執照影本。
- 施工察證申請圖說、計畫書:
a. 施工計畫書(含品質計畫)
b. 特別監督計畫書
c. 設計圖樣(含設計圖、計算書、各式圖樣及報告書〉等。 - 『特別監督與業主契約書』影本(起造人另行編列特別監督費用)、『第三者銲道契約書』影本各乙份。
作業流程
作業流程:圖一
作業流程:圖二
費用
1. 耐震設計標章耐震設計標章申請費用=基本費用+審查費用;審查費用以總樓地板為計算基礎,總樓地板面積以500平方公尺為一基本單位,每逾一基本單位收取新臺幣五千元。總計每案申請費上限為66萬元整。申請費用計算方式如表一。
表一、耐震設計標章申請費用計算表
費用別 | 結構外審個案 | 隔震消能設計審查個案 | 一般個案 |
基本費用 | 70,000 | 70,000 | 80,000 |
審查費用 | 〔(總樓地板面積-500)÷500〕×5,000 | ||
上限費用 | 660,000 |
通過標章核發申請時,申請人另須繳附中文標章、證書製作費:新臺幣8,000元
2. 耐震標章耐震標章申請費用=基本費用+察證費用;審查費用以單層樓地板為計算基礎,單層樓地板面積以500平方公尺為一基本單位,每逾一基本單位收取新臺幣五千元。察證費用係按申請個案實際現場察證次數計費(詳如表二),每案基本費上限及單次察證費用詳如表三。(單層面積係以申請案基地內各棟同一樓層之樓地板面積總合計算,如因各層樓地板面積不同時,得以各層總合取平均值計算之。)
表二、現場施工察證頻率計畫表
察證小組\個案規模 | 層樓地板面積≦1,500M2 | 1,500M2<單層樓地板面積≦4,500M2 | 單層樓地板面積>4,500M2 |
大底 | 1次 | 1次 | 1次 |
地下結構體各層 | 1次/層 | 1次/層 | 1次/層 |
一樓版 | 1次/層 | 1次/層 | 1次/層 |
二樓版 | 1次/層 | 1次/層 | 1次/層 |
地上結構體各層 | 1次/3層 | 2次/5層 | 1次/2層 |
屋頂版 | 1次/層 | 1次/層 | 1次/層 |
屋頂版至使用執照申請前 | 不定期 | 不定期 | 不定期 |
表三、耐震標章申請費用計算表
費用別 | 層樓地板面積≦1,500M2 | 1,500M2<單層樓地板面積≦4,500M2 | 單層樓地板面積>4,500M2 |
基本費用 | 60,000 | 70,000 | 80,000 |
〔(單層樓地板面積-500)÷500〕×5,000 | |||
上限費用 | 70,000 | 110,000 | 200,000 |
單次察證費用 | 30,000 |
通過標章核發申請時,申請人另須繳附中文標章、證書製作費:新臺幣8,000元
3. 變更設計審查耐震設計標章、耐震標章申請過程,因結構變更設計須額外辦理會議審查者,審查費用每次收取新臺幣36,000元。
標章使用
- 使用期限應於合約有效期內,依規定使用之。
- 耐震標章包含設計與施工兩階段,通過施工階段之標章審查乃是耐震標章的必要條件。
- 申請人如為起造人(包括建商及可銷售該建築物之所有權人)於取得設計階段耐震標章後可於銷售海報上標示,但建議應於銷售合約中註記:「本工程完工後應取得『耐震標章』,如有違反則買方可要求退屋並取回所有已繳納之款項,賣方不得異議。」
- 申請人使用標章,應依核定頒給之圖樣、顏色,不得變形或加註字樣。但得依比例放大或縮小,外圍下方得加印標章字號。
- 施工中的建築物,可將標章及證書懸掛於工地明顯處所。完工的建築物,應將標章及證書懸掛於本標的物出入口外牆面或出入口門廳明顯位置。
- 其他有關標章之使用應依耐震標章契約書內規定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