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防災):有關國外建築防火試驗單位及產品或使用手冊是否可送評定機構評定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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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內政部營建署九十二年二月十七日營建管字第0922901886號函。二、有鑑於目前國內試驗機構所能進行之試驗項目有限,為便於申請人申請建築新技術新設備及新材料之認可,以往審核認可已採認之國外試驗機構及產品或使用手冊於未完成指定國外試驗機關(構)、學校或團體及使用手冊前,仍得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