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防災):-防火材料 有關防火鐵捲門實際施作尺寸以鐵捲門面積作為認定標準範圍-內政部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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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有關防火鐵捲門實際施作尺寸以鐵捲門面積作為認定標準範圍一案,請查照。

內政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8月5日

發文字號:內授營建管字第0980807782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無


主旨:有關防火鐵捲門實際施作尺寸以鐵捲門面積作為認定標準範圍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98年7月24日中建安字第0981001837號函暨財團法人成大研究發展基金會98年7月22日成大研基建字第0980002302號函辦理。

二、按「建築物防火捲門系統之葉片(鋼製品)最大使用尺寸限制條件為面積小於32㎡且寬度不得超過800cm。」、「採直立式上下捲起之鐵捲門,同意可依其建議來限制防火鐵捲門尺寸。即以捲門面積小於32平方公尺,但寬度仍需小於8公尺為其認可範圍。」分別由本部指定之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材料及新設備性能規格評定機構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及財團法人成大研究發展基金會函復在案,有關採直立式上下捲起之防火鐵捲門,申請本部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材料及新設備之認可案,原則同意捲門尺寸以面積在32平方公尺以下,淨寬度在8公尺以下為其使用範圍進行評定。

 

附檔: 內政部函-內授營建管字第0980807782號.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