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防災): 內政部營建署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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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營建署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12月4日

發文字號:營署建管字第09729209702號

主旨:


有關以UL出具之性能證明文件,申請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評定者,請確實依據本署97123營署建管字第0972920970號函送「本署971124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性能試驗機構認可評選委員會第18次會議紀錄」決議()辦理,並請協助通知相關申請廠商,請查照。


說明:


依據本署97年11月24日「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性能試驗機構認可評選委員會第18次會議紀錄」紀錄(諒達)辦理。


「內政部營建署971124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性能試驗機構認可評選委員會第18次會議紀錄」決議()如下:


有關以UL出具試驗報告書、UL出刊之最新版防火材料使用手冊登錄資料或UL網站登錄文件等申請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評定者,均應檢附優力國際安全認證有限公司出具之證明文件,併向本部指定之評定機構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