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防災):公告本中心「辦理防火窗試驗條件與應用原則」,並自公告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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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1月23日

發文字號:中建安字第1092062359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中心「辦理防火窗試驗條件與應用原則」,並自公告日起生效。

依據:依本中心109年9月25日召開之「109年度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性能規格評定第二分組委員會)」會議決議通過,並經內政部營建署109年11月16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090818912號函備查在案。

公告事項: 

一、防火窗型式類別:

(一)單一窗型式:單片玻璃與框組成,其型式參考CNS3092表1之開閉型式。

(二)連續窗型式:固定窗以水平或垂直方向連續。

(三)防火窗組合型式:多種單一窗型式混用組成。

二、試驗條件:

(一)單一窗型式:其試驗尺度依CNS 14815 6.3規定,當實際構造高度或寬度小於3m時試體尺度必須是原尺度,進行試驗。

(二)連續窗型式:得以三宮格或九宮格方式排列。

1、試體尺度應依CNS14815 6.3規定測試。

2、排列組合中最大尺寸玻璃應設置於試體中央進行試驗。

3、全鑲嵌玻璃牆之一側應為非固定側。

4、其各玻璃間連接方式得以鋼框架或防火矽利康方式接合。

(三)應用原則:

1、實務應用之「開閉型式」以及「玻璃間之連接方式」應與試驗條件相同。

2、最大尺寸玻璃其高度與寬度尺寸互換,惟有連續方式僅可水平方向連接延伸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