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建築):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109年度「既有公有建築節能改善計畫」BEMS資料庫之更新與維護委託專業服務

作者:gb 於 2020年03月26日 1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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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109年度「既有公有建築節能改善計畫」BEMS資料庫之更新與維護委託專業服務

投標須知

以下各項招標規定內容,由機關填寫,投標廠商不得填寫或塗改。

各項內含選項者,由機關擇符合本採購案者勾填。

一、 本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及其主管機關所訂定之規定。

二、 本標案名稱:109年度「既有公有建築節能改善計畫」BEMS資料庫之更新與維護委託專業服務。

三、 採購標的為:勞務採購。

四、 本採購屬: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

五、 本採購:非共同供應契約。

六、 本採購預算金額:新台幣陸拾柒萬貳千伍百元整(含稅)。

七、 上級機關名稱: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八、 依採購法第4條接受補助辦理採購者,補助機關名稱及地址: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3段200號13樓

九、 依採購法第75條,受理廠商異議之機關名稱、地址及電話:同招標機關。

十、 本採購為:未分批辦理。

十一、 招標方式為:依採購法第49條規定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

本案業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本次公告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時,將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十二、 本採購:不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外國廠商:不可參與投標。

十三、 本採購:非以統包辦理招標。

十四、 本採購:不允許廠商共同投標。

十五、 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

十六、 機關以書面答復前條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投標截止期限前1日答復。

十七、 本採購依採購法第33條第3項:不允許廠商於開標前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

十八、 本採購依採購法第35條:不允許提出替代方案。

十九、 投標文件有效期:自投標時起至開標後宣布決標日止。

二十、 廠商應遞送投標文件份數:投標文件1式1份,服務建議書1式10份。

二十一、 投標文件使用文字: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二十二、 公開開標案件之開標時間:民國109年4月7日上午10時00分。

二十三、 公開開標案件之開標地點:

新北市新店區民權路95號3樓

    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會議室

二十四、 公開開標案件有權參加開標之每一投標廠商人數:2人。

二十五、 本採購開標採:資格標與規格標一次投標分段開標。

(一)審查廠商資格:

  1. 本中心於投標截止後評選會議前審查標封內廠商證件及其他資料(資格封),資格審查不合格者,規格封請於7日內執領據(加蓋投標印鑑章)領回,逾期由中心留存,且投標廠商不得參與下一階段之評選。
  2. 投標廠商有下列情形,不得參與下一階段之評選:

(1) 未依規定檢附資格文件或經審查不合格者。

(2) 投標封上未填寫採購標案名稱、廠商名稱、地址或未按規定裝封、密封者。

(3) 投標廠商或負責人名稱與登記執照不符者。

(4) 廠商企劃書未按規定交付。

(5) 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

(6) 偽造或變造投標文件。

(二)評選:

  1. 資格審查合格之廠商,出席評選會議簡報並答詢,評選會議日期及時間由本中心另行通知。
  2. 評選會議開始前,抽籤決定廠商之簡報順序。
  3. 服務建議書簡報,由計畫主持人進行簡報與答詢,廠商僅得就評審小組詢問事項發言
  4. 依排定之順序由各投標廠商人員向評審小組簡報及答覆。簡報時間為20分鐘,答詢時間以10分鐘為原則,時間終止前3分鐘按一短鈴,終止時按一長鈴,各評審小組當場就各投標廠商之簡報及答詢進行評分
  5. 服務建議書由本中心所組成之評選委員會按評審序位權重評比表所列之項目及權重百分比進行評分,評審標準及計分排名方式,詳投標須知補充說明。

二十六、 無押標金之理由為:勞務採購。

二十七、 無履約保證金之理由為:勞務採購。

二十八、 本採購:不訂底價,理由為:採固定金額決標:新台幣陸拾柒萬貳千伍百元整。

二十九、 決標原則: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擇符合需要者辦理議價。

三十、 本採購採:非複數決標。

三十一、 本採購:總價決標。

三十二、 無法決標時是否得參考採購法第56條規定採行協商措施:否。

三十三、 本採購適用採購法:無例外情形。

三十四、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如允許依法令免申請核發本項基本資格證明文件之廠商參與投標,一併載明該等廠商免繳驗之證明文件):

(一)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

具有完整之全國性網際網路系統服務者並具能源服務之經驗者優先。

(二) 應附具之證明文件:(證明文件影本一併裝入證件標封內)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證明文件、設立或營業登記證、工廠登記證、行業登記證、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授權機構核發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投標廠商於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機關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
  2. 納稅之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3. 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4. 廠商聲明書(正本)
  5. 委託代理(代理出席/使用印章)授權書(正本)。

(三)本採購屬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

    疑慮之業務範疇」之資訊服務採購,廠商不得為經濟部投資審議

    委員會公告之陸資資訊服務業者。(上開業務範疇及陸資資訊服務

    業清單公開於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網站

    (http://www.moeaic.gov.tw/)。

三十五、 廠商所提出之資格文件影本,本機關於必要時得通知廠商限期提出正本供查驗,查驗結果如與正本不符,係偽造或變造者,依採購法第50條規定辦理。

不同投標廠商參與投標,不得由同一廠商之人員代表出席開標、評審、評選、決標等會議,如有由同一廠商之人員代表出席情形,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或第7款規定辦理。

投標廠商之標價有高於公告之預算者,為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

機關辦理採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之規定及行為事實,判斷認定是否有該款情形後處理:

一、投標文件內容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繕寫或備具者。

二、投標標封或通知機關信函號碼連號,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者。

三、廠商地址、電話號碼、傳真機號碼、聯絡人或電子郵件網址相同者。

四、其他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之情形者。

機關辦理採購,有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開標後有2家以上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致僅餘1家廠商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得依採購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發現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或第50條第1項第7款「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之規定及行為事實,判斷認定是否有各該款情形後處理:

一、投標文件為空白文件、無關文件或標封內空無一物。

二、資格、規格或價格文件未附或不符合規定。

三、標價高於公告之預算或公告之底價。

四、其他疑似刻意造成不合格標之情形。

三十六、 招標標的之功能、效益、規格、標準、數量或場所等說明及得標廠商應履行之契約責任:由招標機關另備如附件。

三十七、 投標廠商標價幣別:新臺幣。

三十八、 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或協助投標廠商:

(一)   提供規劃、設計服務之廠商,於依該規劃、設計結果辦理之採購。

(二)   代擬招標文件之廠商,於依該招標文件辦理之採購。

(三)   提供審標服務之廠商,於該服務有關之採購。

(四)   因履行機關契約而知悉其他廠商無法知悉或應秘密之資訊之廠商,於使用該等資訊有利於該廠商得標之採購。

(五)   提供專案管理服務之廠商,於該服務有關之採購。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情形,於無利益衝突或無不公平競爭之虞,經機關同意者,得不適用於後續辦理之採購。

三十九、 全份招標文件包括:

1. 投標及契約文件。

2. 投標須知。

3. 需求書。

4. 契約書(草案)。

5. 廠商資格審查表。

6. 投標廠商聲明書。

7. 評比表。

8. 評比彙總表。

9. 委託代理(代理出席/使用印章)授權書。

10.資料使用及軟體交付協議書

四十、 投標廠商應依規定填妥(不得使用鉛筆)本招標文件所附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投標標價清單,連同資格文件、規格文件及招標文件所規定之其他文件,密封後投標。封套外部須書明投標廠商名稱、地址及採購案號或招標標的。廠商所提供之投標、契約及履約文件,建議採雙面列印,以節省紙張,愛惜資源。

四十一、 投標文件須於109年4月6日下午5時止,以郵遞、專人送達方式送達至下列收件地點:

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

23141新北市新店區民權路95號3樓

四十二、本須知未載明之事項,依政府採購相關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