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防災):內政部營建署 函-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85條「空調用防火閘門」適用疑問1案,復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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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營建署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3月17日

發文字號:營署建管字第1091050808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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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85條「空調用防火閘門」適用疑問1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中心109年1月20日中建安字第1082062719號函。

二、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85條第1項規定:「貫穿防火區劃牆壁或樓地板之風管,應在貫穿部位任一側之風管內裝設防火閘門或閘板,其與貫穿部位合成之構造,並應具有一小時以上之防火時效。」,其立法意旨係鑑於許多管線設備需貫穿防火區劃之牆面或樓板,貫穿部如未妥善處理將造成區劃之弱點,喪失區劃功能。

三、本部92年8月19日台內營字第0920088169號令修正上開原條文,將風管貫穿防火樓板之情形納入管理。又防火閘門或閘門應擇貫穿任一側設置之,係因原條文「應在牆之兩側風管內」之敘述易產生貫穿部兩側均應設置之誤解,故修正為「應在貫穿部位任一側」。

四、又按CNS 15816-3 6.1.4防火閘門鑲嵌於牆壁或樓板:「固定於牆壁之阻熱性防火閘門,應分別置於加熱爐內部及外部進行試驗。考量嚴峻條件,此方式固定之非阻熱性防火閘門,僅加熱爐內部防火閘門須進行試驗。」至於空調風管用之防火閘門設置方式,如施作於牆內或樓地板內者,尚無違反上開規定,惟應依本部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認可通知書核准之主要材料或構件、主要用途及性能及認可使用內容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