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防災):內政部 函-為因應經濟部107年12月6日公告制定CNS11227-2「耐火性能試驗法―第2部:升降機乘場門組件」,建築物運用防火電梯門相關措施1案,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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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發文字號:內授營建管字第1080818129號

速別:普通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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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如文


主旨:為因應經濟部107年12月6日公告制定CNS11227-2「耐火性能試驗法―第2部:升降機乘場門組件」,建築物運用防火電梯門相關措施1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107年12月19日經標一字第10710020190號函及本部104年11月6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040815518號函辦理。

二、考量國內試驗室尚無指定試驗項目CNS11227-2測試防火電梯門之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性能試驗機構,各實驗室設備建置及緩衝市場產品案件量能,爰有關旨揭國家標準自111年1月1日起實施。緩衝期內建築用防火電梯門,本部指定之試驗機構得繼續適用UL10B試驗方法測試。